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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江苏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通知
[2010-04-30]

关于征求对《江苏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通知


各监理企业:

    《江苏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已从协会网上和协会会刊《江苏建设监理》上发布
   
,请各监理企业抓紧时间组织学习讨论,并将意见与建议于6月15日之前反馈给省监理协会秘书处,以便

于省监理协会二届四次常务理事会上审议。

    协会邮箱:jssjsjlxh@sohu.com

    联系电话:025-86631268

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

2010年4月30日


江苏省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监理行业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我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从业人员的行为,维
   
护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提高我省监理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我省监

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监理行业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在江苏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和
   
监理人员。

    第二章  监理企业自律

    第三条  监理企业在从事监理活动中,应自觉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行为准则,严格执
   
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独立自主开展监理工作,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不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四条  严格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监理资质等级和规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以其它工程
   
监理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  自觉维护监理市场投标秩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监理取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不以超出国家规
   
定的监理取费标准所允许浮动范围的价格进行竞标;不与任何建设单位订立违背国家规定的监理取费标准

及相关规定的“阴阳合同”;不得以回扣或返回监理费等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六条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监理行业利益的监理招标公告、监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监理合同
   
条款自觉进行的抵制;不参与建设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压价协商和谈判。

    第七条  履行监理招投标的责任和义务;拒绝与任何单位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以任何
   
方式诋毁、中伤监理投标的竞争对手,不以私下交易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八条  坚持监理的根本原则和宗旨;拒绝“同体监理”的各种相关行为,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 
   
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产生利害关系或者共谋利益。

    第九条  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根据监理项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置合理的项目监理人
   
员,强化监理技术方法和管理手段;不降低监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强企业技术装备和人才教育培训,重视和维护监
   
理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主动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
   
工作,主动反映监理行业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不拖延、应付或回

避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坚持抵制损害行业利益、有碍行业发展的行为,发现监理行业的有关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
   
为应积极举报和举证。

    第三章  从业人员自律

    第十三条  恪守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在个人执业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严格监理,规范
   
执业;不诋毁、中伤其他监理人员,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  自觉执行监理工作标准,严格监理工作行为;拒绝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
   
金钱或物品,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娱乐性招待,不向施工单位介绍劳动用工和推销工程材料、设备和建筑

构配件;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坚决拒绝签字

    第十五条  公正维护所监理项目相关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
   
业、技术秘密;不剽窃、出卖和违规泄露监理项目技术与项目管理的成果。

    第十六条  自觉维护个人资信、业绩和荣誉;不涂改、不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
   
章;不使用虚假证件、虚假工作经历或隐瞒本人不良素质条件骗取监理企业聘用或与监理企业签订劳动合

同。

    第十七条  坚持合理合法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从事监理活动,不
   
在被监理的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兼职。

    第十八条  自觉维护良好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在监理业务未交接前随意调离或辞职,不在调离或辞职
   
后随意放弃还应该承担的监理工作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有关调查、调研工作。不隐瞒不规范的监理活动和工
   
作的事实,不销毁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的证据和材料。

    第四章  违约惩戒

    第二十条  投诉与举报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省监理行业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行为,均可
   
投诉与举报。

    二、投诉与举报应提供书面材料,一式两份,送寄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与举报材料应详细具体,便于调查与核实。

    三、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与举报,但投诉与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应
   
留下联系方式,便于调查与核实。

    四、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2-1号,邮编210008,电话86631268、83309567,传
   
真83309567。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与核实
   
    一、接到投诉与举报后,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自律与维权委员会根据投诉与举报材料的情况组成调查
   
组,对投诉与举报的事实进行调查与核实,调查组凭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的介绍信开展工作,各地有关部

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二、调查组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真实、准确的材料。
   
    三、调查组在调查核实工作完成后,向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和江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有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惩戒处理

    一、根据调查组调查核实的情况和提出的处理意见,经协会会长办公(扩大)会研究同意后,作出惩
   
戒处理的决定。

    二、惩戒处理的方式一般包括:
   
   (一)由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发出书面谴责函件;
  
   (二)由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作出书面谴责,并在全省监理行业内通报,或在会刊和网络上公告;
  
   (三)情节严重的,由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作出书面谴责,在全省监理行业内通报的同时提请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四)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公开征求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请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二届四
  
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由江苏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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