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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2010-05-21]
苏建价函(2010)20号
 
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造价处(站):
    根据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2008年前取得江苏省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江苏造价员均应参加本次验证(即资格证书编号前三位为苏06、苏07的造价员)。
    二、验证时间
    2010年 5月20日至2010年8月30日。各地受理造价员验证的书面申请时间由各市确定。
    三、验证办理机构
    验证工作由省造价总站统一负责,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验证工作。
    四、验证的程序
   1、各市下发验证工作通知;
   2、持证人登录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资格验证模块;
   3、持证人在网上造价员验证申请表中填报和核对数据,补充或更新继续教育、工作业绩、工作经历、扫描件和其他基本信息。提交验证申请并打印书面申请表;
   4、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城市(或县)造价管理机构提交验证的申请资料;
   5、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提交的验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6、对限期整改的和验证不合格的向本人反馈理由;
   7、各市将验证结果在网上公告。
   五、验证提供的资料及要求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在网站上填报,打印一式两份;
   2、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3、近三年接受继续教育证明原件。
   六、验证管理规定
   1、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盖“2010年度验证合格”印章;不合格者由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三个月;验证未通过人员由省造价总站注销其资格证书。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1)近三年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2)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3)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4)同时具有造价师和造价员资格的人员,注册单位不在同一单位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和专用章:
  (1)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2)已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3)近三年有两起以上(含两起)不良行为记录的;
  (4)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七、其他事项
   1、如有技术职称变更的,本人需持证书原件到管辖市造价管理机构变更。
   2、同时具有造价师和造价员资格的人员,其参加造价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可为造价员的学时。
   3、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过程中的问题,请通过江苏省工程造价信息网或电话向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反映,造价管理机构将在网上定期作出答复。
 
    附件:江苏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汇总表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抄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中价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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