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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2010-06-17]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文件
 
          苏工价〔201014
 
关于开展苏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省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通知》(苏建函价[2010]20号)要求,现将我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范围
全市持有有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编号前三位为苏06、苏07)的建设工程造价员均需参加本次验证。
二、办理部门 
本次验证工作由市造价管理处牵头组织,各市负责所辖区的验证工作。
三、时间安排
12010年7月1日~2010年7月31日,持证人进行网络和书面资料申报,各级造价管理部门受理书面资料。
22010年8月1日~2010年8月31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书面资料进行核查,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审定。
四、验证程序
1.持证人登录“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资格验证模块;
2.持证人在网上造价员验证申请表中填报和核对数据,补充或更新继续教育、工作业绩、工作经历、扫描件和其他基本信息,提交验证申请并打印书面申请表,网上未提交申请的一律不予受理;
3.申报的书面资料由各持证人注册单位集中后统一报送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
4.各辖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提交的验证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5.对限期整改的和验证不合格的向本人反馈理由,对验证合格的加盖“2010年验证合格”章;
6.“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将公示验证结果。
五、验证资料及要求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申请表(在网络上填报后,打印一份即可);
2.《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3.继续教育证明以《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中“06-08继续教育合格(30学时)”印章为准,“08规范、09费用定额交底培训”章亦可作为30学时继续教育。
六、验证结果
(一)验证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和注销资格证三种。合格者由市造价处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栏内加盖“2010年度验证合格”印章;不合格者由市造价处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为三个月;验证未通过人员由省站注销其资格证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1.近三年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2.近三年参加继续教育不满30学时的;
3.到期未参加资格证书验证的。
4.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资格的人员,注册单位不在同一单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未通过验证,应注销造价员资格证,并收回专用章:
1.验证不合格且未达到限期整改要求的;
2.已脱离工程造价执业岗位的;
3.近三年有两起以上(含两起)不良行为记录的;
4.已丧失工作能力或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七、其他事项
1.如有技术职称变更的,本人需持证书原件到市造价管理处变更。
2.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资格的人员,其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认可为造价员的学时(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原件)。
3.近三年未参加过任何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应填写《2010年苏州市造价员集中培训报名表》(附件),我处将根据情况组织培训班,逾期不参加者将作为验证不合格注销造价员资格证书。
 
附件:2010年苏州市造价员集中培训报名表》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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